各分党委(党总支):
请各单位按照以下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与2010年5月5日前将推荐参加“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人选名单及申请表报送组织部。
校党委组织部
2010年4月20日
关于做好2010年“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
(内组办字(2010)15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配合中组部实施好“西部之光”培养计划,规范我区“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及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度“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和条件
(一)选拔原则
1、围绕“草原英才”工程确定的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领域开展推选工作。
2、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推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研骨干人才和从事科研、生产一线工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青年人才。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拔的基本条件进行遴选。
(二)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内蒙古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其中,35周岁以下、40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下的各占三分之一;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拥有独立的科研课题人员或是科技创新团队的组成人员;
5、符合接收单位提出的有关条件。
二、选拔程序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选拔工作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按需培养、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采取如下选拔程序:
1、信息发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中组部提供的研修单位和研修方向,向各盟市、区直有关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下发推荐人选通知。在自治区科技、教育网上发布信息。各盟市、区直有关厅局要将通知精神落实传达到本盟市、本系统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请:自荐人员要认真对照选拔标准,根据自身申报条件,向本人所在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盟市自荐,经单位审核后可直接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呈报。
3、单位推荐: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组织程序,层层筛选,均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盟市推荐人选。被推荐人选填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经各推荐单位加注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4、主管部门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人才培养情况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推荐人选。
5、建立信息库: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汇总推荐人选名单,建立“西部之光”后备人才培养信息库。
6、专家评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中组部每年分配名额1:3的比例,从推荐人选和后备人才培养信息库中遴选人选; 由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遴选出的人选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选拔意见。
7、批准上报: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研究批准选派人员名单,上报中组部人才工作局。
三、培养管理工作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工作由组织部、教育厅、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访问学者学习研修期间的管理工作以接收单位为主,组织部综合协调,派出单位配合。访问学者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学习研修期为一年。对访问学者培养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各选派单位要会同接收单位针对访问学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明确访问学者应达到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以及研修成果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和相应的培养措施,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组织部门职责
1、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访问学者的选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加强联系沟通,随时了解访问学者的学习生活情况,协调解决访问学者培养期间的有关问题。
3、建立访问学者信息库,对完成研修的访问学者进行跟踪管理,了解他们回来后成长和发挥作用情况,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在重要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解决后顾之忧。
4、通过“草原英才”工程各类子工程项目,对访问学者重点扶持培养,为其迅速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派出单位职责
1、配合接收单位做好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工作。跟踪了解访问学者的学习情况,随时掌握访问学者的思想学习动态,切实解决访问学者的实际困难,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2、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在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和研修期满后,争取接收单位在人才、技术、信息和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建立长期密切合作的关系。
3、做好考核工作。会同接收单位做好访问学者研修期满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的相关材料报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考核合格者发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证书》。
4、妥善安排好研修期满的访问学者。对在研修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管理能力和科研水平明显提高的人员要大胆使用。
5、在本单位科研项目立项、载体建设、奖励推荐等方面,对访问学者给予倾斜。
(三)访问学者职责
1、全面完成各项研修任务。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派出单位与研修单位的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3、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接受接收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请假制度。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按接收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备案。
5、访学结束前,访问学者本人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要求,对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填写考核登记表,由指导老师审阅并加注意见后,经接收单位及所属部委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具体派出单位和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存档。
6、每批访问学者要成立班委会,如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要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班委会、党支部牵头,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加强自我管理和信息交流。
四、经费保障及其他事项
1、“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人均培养经费总计4.5万元,包括培养费、差旅费和食宿补贴,由上级部门支付。其中,3万元用于访问学者的食宿补贴,1.5万元主要用于补助接收单位和导师培养指导费用以及到访问学者所在地区调研的有关费用,由各接收单位掌握使用。派出单位承担访问学者两次往返差旅费,并负责购买访问学者学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访问学者予以适当的生活补贴。
2、访问学者研修培养期间原单位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3、访问学者应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分别签订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服务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
请各单位或个人按照选拔条件和有关程序,参照《“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接收单位一览表》(见附件1),填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见附件2),于5月8日前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要保证推荐人选的质量,数量不限。
联 系 人:李 炯
联系电话:0471—4812114(传真)
电子邮箱:nmglijiong@sohu.com
附件 1、2010年“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接收单位情况一览表
2、“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办公室
附件1:
2010年度“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接收单位一览表
(供参考)
中央党校
1、哲学教研部
2、经济学教研部
3、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4、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
5、中共党史教研部
6、党的建设教研部
7、国际战略研究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9、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社会研究所
10、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
11、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发展研究所
12、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地区研究所
13、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
14、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
15、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运输研究所
16、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所
教育部
17、北京大学
18、中国人民大学
19、清华大学
20、北京交通大学(原北方交通大学)
21、北京科技大学
22、北京化工大学
23、北京邮电大学
24、石油大学(本部)
25、中国农业大学
26、北京林业大学
27、北京中医药大学
28、北京师范大学
29、北京外国语大学
30、北京语言大学
31、北京广播学院
32、中央财经大学
3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34、中央音乐学院
35、中央美术学院
36、中央戏剧学院
37、中国政法大学
38、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39、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40、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科学技术部
41、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42、北京冶金设备研究院
43、自动化研究所
44、钢铁研究总院
45、建筑研究总院
46、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47、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48、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49、北京机电研究所
50、北京机床研究所
51、机械科学研究院
52、人工晶体研究所
53、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54、玻璃钢研究设计院
55、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56、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
57、中国皮革与制鞋工业研究院
58、北京化工研究院
59、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60、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6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62、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3、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64、铁道部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
65、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66、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67、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
68、中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国防科工委
69、北京理工大学
7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71、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科学所
72、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工资所
73、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国际劳工与信息所
74、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社会保险所
国土资源部
75、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地质研究所
76、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77、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78、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79、国家测绘局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水利部
80、中国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
81、中国水科院防洪减灾研究所
82、中国水科院水环境研究所
83、中国水科院水利研究所
84、中国水科院工程抗震研究中心
85、中国水科院岩土工程研究所
86、中国水科院结构材料研究所
87、中国水科院泥沙研究所
88、中国水科院水力学研究所
89、中国水科院遥感技术开发研究中心
90、中国水科院牧区水利所
91、中国水科院自动化研究所
92、中国水科院水力机电研究所
农业部
93、中国农科院作物育种栽培研究所
94、中国农科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
95、中国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96、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97、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98、中国农科院生物防治研究所
99、中国农科院农业气象研究所
100、中国农科院畜牧研究所
101、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
102、中国农科院饮料研究所
103、中国农科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
104、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105、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106、中国农科院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研究所
107、中国农科院研究生院
卫生部
108、中国医科院协和医院
109、中国医科院阜外医院
110、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
111、中国医科院整形医院
112、中国医科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113、中国医科院药物研究所
114、中国医科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15、中国医科院药物生物技术研究所
116、中国医科院信息所
117、中国医科院动物所
118、中国医科院护理学院
119、中国医科院微循环所
12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12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12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12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125、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26、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12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128、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129、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
13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
13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132、北京医院
133、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34、广播科学研究院
135、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136、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137、新闻出版科学研究所
138、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
国家体育总局
139、体育科学研究所
140、体育信息研究所
141、运动医学研究所
国家林业局
142、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
143、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研究所
144、中国林科院森林保护研究所
145、中国林科院资源信息研究所
146、中国林科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147、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148、北京林业机械研究所
149、中国林科院华北林业实验中心
中国科学院
150、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151、物理研究所
152、理论物理研究所
153、高能物理研究所
154、力学研究所
155、国家天文台
156、声学研究所
157、理化技术研究所
158、化学研究所
159、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160、过程工程研究所
161、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162、遥感应用研究所
163、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164、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165、大气物理研究所
166、植物研究所
167、动物研究所
168、心理研究所
169、微生物研究所
170、生物物理研究所
171、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172、计算技术研究所
173、软件研究所
174、半导体研究所
175、微电子中心
176、电子学研究所
177、自动化研究所
178、电工研究所
179、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180、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
181、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182、研究生院
中国社科院
183、经济研究所
184、工业经济研究所
185、农村发展研究所
186、财贸与物资研究所
187、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188、人口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89、宏观研究部
190、发展预测研究部
191、对外经济研究部
192、技术经济研究部
193、产业经济研究部
194、社会研究部
195、农村研究部
196、企业研究所
197、市场研究所
198、金融研究所
国家行政学院
199、科研部
200、公共管理教研部
201、经济学教研部
202、法学教研部
203、政治学教研部
中国地震局
204、地球物理研究所
205、地质研究所
206、地壳应力研究所
207、分析预报中心
中国气象局
208、中国气象局中国气科院
209、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所
20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