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校、院(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的规定
2000年1月13日 内农大党发[2000]2号
为了加强校、院(系、处)(以下简称校、处)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改进领导作风,健全党内生活,完善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对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一名普通党员身份编入一个党支部,既要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党总支(分党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所编入的党支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确定,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编入各自分管部门的一个党支部参加党组织生活。
二、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在组织生活会召开前,应将会议主题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使他们了解会议安排,做好参会准备。
三、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坚持党性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身体力行,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学习讨论,及时总结自己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党支部请假。
四、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通过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基层工作情况,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对党支部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帮助党支部及其所在单位搞好工作。
五、所在党支部要充分利用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本支部组织生活的有利条件,健全和完善组织生活等各方面的制度,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
六、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要分别参加每学年一次的校、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执行《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高质量地开好会议,不断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使班子成为团结战斗的领导核心。
七、校党委、各党总支(分党委)要定期检查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具体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实施,每年年终向党委做一次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