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

2009-05-20 组织部(统战部) 点击:[]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

2001年3月5日·内农大党组发[2001]15号   

为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避免用人失误,根据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内组通字[2000]14号)文件精神,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范围内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一、凡拟提任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经校党委会研究后,由组织部发布公示通知。   

二、公示一般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通知可以布告的形式发布,也可以会议的形式向教职工宣布。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以及拟任职务等。公示期限(反映问题的有效时间)为一周。   

四、校党委组织部为公示对象问题的受理部门。公示期间要设立公示举报箱或专线举报电话。各部门和个人都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五、反映问题者必须有可供调查的当事人或证明人,以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它有关线索。组织部对反映问题的人员和内容要严格保密;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一经查实,要根据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组织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对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不予调查;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行了解;如反映拟任人选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   

七、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提拔任用的,由组织部正式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任用);有问题反映经认定不符合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的,不提交党委会讨论,同时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总支进行通报和说明;问题一时难以澄清的,暂缓提交党委会讨论,组织部要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后提出结论性意见报校党委。   

八、为了保证干部任用工作的时效和质量,每次干部任用公示工作的运行周期(从下发公示通知到正式决定聘任或任用干部)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九、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组织部要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同时,在执行中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以使这项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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