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学院党的委员会的通知

2007-12-03 组织部(统战部) 点击:[]

内农大党组发[2007]37号  

 

关于成立学院党的委员会的通知

 

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党员人数逐年增加,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党员10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的精神,经2007年11月27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在条件成熟的学院成立党的委员会。现将成立学院党的委员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我校各学院党员数的基本情况,在动物科学与医学学院、农学院、林学院、生态环境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艺术设计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生物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理学院等学院成立学院党的委员会;外国语言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外国语言学院党的委员会。  

2、进一步明确学院党的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和管理办法。详见《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3、下放学生党员审批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授权学院党委行使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自2008年3月开始,校党委授权学院党的委员会审批各学院的学生党员,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划拨学院党的委员会专项经费。一是党委组织部按各学院上交学校党委党费总额的25%下拨;二是从各学院业务费按每位学生每年2元划拨。划拨到学院党的委员会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学院党员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党组织活动。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建立专门帐户,每年年初核拨,由学院专人负责管理、审批。制定《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5、学院党的委员会在2008年1月处级干部聘任结束后,按照《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成立党的委员会对于进一步明确学院党委在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学院党委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各学院党的委员会按照《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7年11月27日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与行政一起全面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是校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校党委联系党员、群众的重要桥梁;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学院党委工作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提高执政能力,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建设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与时俱进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起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保证学院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的运行机制。  

二、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院党委的设置,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设置。学院党委全体党员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是学院党委的领导机构,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 三年,可连选连任。届期内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变动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和结构合理的原则确定委员名额,一般由党务干部、党员行政干部、共青团专职干部、教师代表等5?7人组成。学院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委员。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委员缺额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增补。学院党委可逐步配上专职或兼职干事,负责党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委成员应由所在单位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的正式党员组成。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应由热爱党务工作,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高校工作规律,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的党员担任  

第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日常工作,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内部的重要问题,并接受学院党委全体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学院党委可根据实际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职责任务  

第八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督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的政治保障作用。  

第九条 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党纪党风的教育,按照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学校的集体学习和活动,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党内外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  

第十条 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参与本单位行政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党的干部方针和学校党委干部管理规定,搞好本学院党委内处级干部和单位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根据学校党委授权,做好科级以下(包括科级)干部及处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推荐、管理工作;做好干部审查和老干部工作以及对教职工晋职、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二条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院党委与院行政一起抓好和谐校园、校园文化、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德育工作,搞好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自觉做好人才工作,把党员队伍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密切结合,关心各类人才的成长进步。协助院行政一起做好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集中精力抓好学院党委所属党支部的建设,按照党支部工作条例和基层党支部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领导好支部工作。特别要搞好换届选举,配好支部书记和委员;定期检查总结支部活动情况,表扬先进、帮助后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和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办好院级党校。根据学校党委授权,负责对发展学生党员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定期与民主党派、党外人士代表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八条 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做好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要抓好自身的理论学习,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学院党委成员学习理论,每学期应不少于两次;组织党支部书记和科级以上干部学习,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学院党委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重大问题要听取党员意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保持班子的团结统一。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并向校党委汇报。学院党委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必要的请示汇报制度、会议议事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度等,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时召开学院党委会、学院党委扩大会、党员大会,真正做到民主渠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党政班子相互信任,互尊互谅,学院党委自觉搞好与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合团结,把监督保证贯彻于支持配合之中,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做到勤政廉政。学院党委要坚持联系系(室)、学生班级等基层单位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解决群众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党纪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五、工作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在每年对学院工作考核时,同时对学院党委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和检查情况予以指导,确保学院党委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发挥情况。学院党委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工作思路有前瞻性,能积极落实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规划,单位发展有新思路,措施切实可行,工作成效显著。  

(二)思想建设情况。学院党委应以提高党员素质和保持党员先进性为目标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党支部开展活动,教育、引导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工作。重视用先进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头脑,组织好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到党员和群众中。  

(三)组织建设情况。学院党委组织机构健全,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学院党委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一班人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四)作风建设情况。处级、科级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学院党委成员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员工,搞好调查研究,单位内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融洽;能经常主动地深入群众了解情况,研究分析党员及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使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思想稳定,精神振奋,学习、科研风气浓厚,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五)制度建设情况。学院党委要有严格的工作纪律,能够遵守以下几项规章制度。  

1、学习制度。认真遵守学校制定的学习制度,参加学校的集体学习和活动,出勤率高。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中心组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讨论记录、有检查、有总结。学院党委每年召开一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研究部署党建工作。  

2、组织生活制度。学院党委应组织好本单位的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学院党委委员每学年至少上一次党课。学院党委应组织好每学年一次的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题的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委委员民主生活会(邀请党外处级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议题要明确,会前沟通思想,会上互相帮助,统一认识,做好总结,共同提高。民主生活会记录认真,并能于会后一周内将民主生活会记录复印件、报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  

3、组织发展制度。按照党章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根据学校发展党员总体规划,按照标准和具体指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组织发展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4、会议议事制度。坚持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或书记、副书记与院长沟通商量后提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  

5、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学院党委在每年初要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学院党委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和年末对照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向广大教职工进行通报,并能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6、文书建档立卷制度。学院党委要建立工作档案,注意资料积累,做到会议记录、组织活动、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材料的完整性,对党务文书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7、党费管理制度。能够按有关规定收缴党费,党费管理帐目规范,支出符合规定,并能及时上缴,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学院党委的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时间一般安排在“七一”之前。通过考评发现和树立典型,推广好的做法,总结经验,以评促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学院党委自评结果进行检查、汇总,并组织互评,评选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学院党委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如遇上级文件有新精神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在以评促建工作中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下一条:基层党组织及选举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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