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2008-03-12 组织部(统战部) 点击:[]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内农大党组发[2008]13号)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不仅能为党的各项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校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党费交纳数额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月工资收入(税后)均纳入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并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每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5.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办法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可以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2.公派留学人员到国外编入党支部后,党费交到现所在党组织还是原所在党组织及交纳的具体标准等,由使馆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派出国的劳务人员,应将国内外工资合并作为基数,兑成人民币按比例交纳党费。 

3.因私事出国或去台、港、澳地区而被保留党籍的党员,自出国(境)之后即暂不交纳党费,俟其回来审查恢复组织生活后,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4. 确有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后将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全校所有党员要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每季度交纳一次,各分党委、党总支每季度末月中旬要将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的党费上交校党委组织部。各分党委、党总支的党费收缴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 

8.全校所有党支部及党员,在收缴党费的过程中,均要按月负责地填写好《党费证》和《上缴党费登记本》中“上缴党费存根” 及“上缴党费收据”的有关栏目。 

9.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1.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上一条:[组织工作]关于授权分党委行使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试行)
下一条:[组织工作]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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