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蒙古农业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18  点击:[]

 

内农大党组发【201514  

 

关于修订《内蒙古农业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各分党委(党总支):  

按照中组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50号)文件有关精神,学校对《内蒙古农业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农业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51217

 

 

 

 

内蒙古农业大学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50号)要求,结合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党员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填写《毕业生党员转接组织关系登记表》。标明姓名、性别、民族、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接收党组织关系单位名称、接收党组织关系单位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名称等内容。经核对信息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后,由分党委(党总支)取回发给本人,由本人携带,在限期内,去接收党组织关系单位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到,办理接转手续。  

二、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组织关系转出后,分党委(党总支)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党员本人及时落实组织关系,查收(1个月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党组织及时予以解决。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需要更换介绍信的毕业生党员,应在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持原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重新开具介绍信,原介绍信予以收回。  

三、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工作能在3个月内落实的毕业生党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分党委(党总支)6个月。  

对组织关系暂保留在原分党委(党总支)的毕业生党员,分党委(党总支)要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要健全毕业生党员管理信息库,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创业、学习生活等实际困难,努力使每名党员都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对其中的预备党员,分党委(党总支)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四、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出国(境)前,分党委(党总支)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并加盖分党委(党总支)公章后,报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分党委(党总支)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分党委(党总支)应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  

五、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分党委(党总支)的毕业生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的,由分党委(党总支)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毕业生党员保留组织关系期间,分党委(党总支)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的有关档案材料,如发现丢失党员有关档案材料、预备党员未按期讨论转正等情况,要追究分党委(党总支)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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