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内农大党发[200913号)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切实保证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内组通字[2005]17号)和《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的“责任追究”,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学生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分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党支部上报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能及时指派专人(一般为分党委委员)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
2.分党委研究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4.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转正申请书、中期考核表等不全而予以审批的;
5.分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分党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
6.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7.未召开党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的;
8.将校党委规定不符合条件发展的予以审批的;
9.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丢失,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10.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未按规定在7天内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校党委将对分党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二次以上的,将对该分党委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分党委和分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未经过支委会研究讨论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2名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的;
7.支委会无特殊情况未能在7天内将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分党委的;
8.未能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且未填写《预备党员中期考核表》的;
9.预备党员(含流动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含流动党员)到期后未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0.未召开党员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传递有关材料的;
12.将校党委规定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发展入党的;
13、对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党支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召开会议讨论或故意刁难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分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二次以上的,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如实介绍发展对象情况的;
3.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分党委、党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拉入党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 各党委(党总支)在发展大学生党员过程中,要及时检查指导各党支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中未按规定办理,当年两次出现上述 “第四条”、“第五条” 所列情况的,学院党委要及时对有关党支部和具体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并将追究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有本制度“第三条”“第六条”所列情况的,同时结合群众举报情况,会同校纪委进行核查认定后,向校党委汇报,由校党委研究决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
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且经核查属实,而分党委(党总支)未做出处理意见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校党委组织部将对该单位进行通报,当年通报两次以上的,组织部将向校党委汇报,由校党委研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连带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