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09-06-02 组织部(统战部) 点击:[]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00年1月13日·内农大党发[20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高校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对壮大党的队伍,保持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组发[1990]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把吸收教职工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总支(分党委)、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掌握标准,把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工作成绩较优异,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申请入党的同志,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培养和教育。 

第七条  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根本宗旨,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党支部每学期都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各党总支(分党委)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所属党支部反馈,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组织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负责地转给其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及结论意见。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发展对象入党前的培训不少于42学时,其中各党总支的培训不少于20学时,校党校的培训不少于22学时。 

凡未取得本校党校培训结业证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教职工,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2)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 

(3)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 

(4)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的; 

(5)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下的; 

(6)未经校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 

有突出贡献者有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党组织在接纳发展对象前,党支部必须广泛听取有关教职工的意见,并把汇总的情况向所在党总支(分党委)及校党委组织部汇报。 

第十四条  考察合格后,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等,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入党动机、工作表现等情况并负责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 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有关党总支应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分党委除外),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填写。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有关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由支部正式党员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一半的,才能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党总支(分党委)。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同志审查后,统一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分党委除外),再经校党委会研究批准,方成为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校党委对党总支、党总支(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二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校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条  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要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刻用誓词来激励自己,终身牢记誓词,并努力付诸实践。宣誓工作一般由新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本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进行教育。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本人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针对少数新党员入党后“松口气”的现象,应加强教育,使其真正达到思想上、组织上入党相统一。对问题严重的,必须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党总支审查,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分党委除外),经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后,统一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分党委除外),经校党委会研究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对党总支、党总支(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二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新党员质量。对发展新党员工作的情况,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及时报校党委,并向下通报。 

第二十八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学校实际,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党总支(分党委)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等,提出每年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学校每年发展党员的总体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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