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的暂行规定
2001年3月5日·内农大党组发[2001]15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我校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试用期制的对象
全校新任处级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不含提任非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者)。
二、试用期限和待遇
1.实行试用期制的期限为一年。
2.干部试用期间,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
三、试用期满后的考察
1.干部试用期满时,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提出使用意见,报校党委审批。
2.考察中,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深入了解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干部试用期满后的使用
1.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察研究,称职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不称职的视情况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只延长一次,时间为半年,延长期满后,再进行考核,称职的正式任用,不称职的免去该职务,另行分配工作。
2.干部在试用期间如被确定为换届侯选人,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参加选举。如当选,不再试用;如落选,试用职务自然免除。
3.干部在试用期间如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试用期相应中止,并免去试用职务。4.试用后凡未正式任职(或当选)者,取消享受的相应待遇,回原单位工作,或安排到与原职级相同的其它岗位工作。
5.试用期满称职的干部,其任职时间从试用开始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