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干部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根据岗位设置,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聘任岗位、职数。
2、报名推荐。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式。应聘人员根据聘任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应聘自荐表》。组织推荐应经集体讨论,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群众举荐应有5人以上署名推荐。组织推荐和群众举荐都应经过被推荐人同意。
3、资格审查。由党总支(分党委)和组织部根据聘任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4、成立处级干部聘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组)。成员由校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人员组成。
5、公开答辩。凡非处级干部竞聘处级岗位人员和副处级干部竞聘正处级岗位的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演讲答辩。答辩人员向大会汇报主要工作业绩及对应聘岗位工作的设想,回答考核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同时考核组成员进行考评并分项打分。
6、民主测评。在答辩现场进行民主测评。
7、组织考察。现任处级干部结合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新考察人选由考核组负责进行组织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提出考察意见。
8、决定聘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党委经过充分酝酿,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9、任前公示。正式聘任之前,按照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有关规定,对处级干部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
10、发文聘任。按有关章程由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命,待换届时经选举产生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其余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决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