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处级领导干部中实行回复和诫勉的暂行规定
2001年3月15日·内农大党组发[2001]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凡属群众反映处级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及执行党的政策方面存在问题的,组织部通知干部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作出回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经组织部和纪委、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存在问题而不够纪律处分的,或不思进取,工作平庸的处级干部实行诫勉。诫勉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四条 接受回复的处级干部,务必如实向党组织陈述群众反映本人问题的真实情况,在收到回复通知起7日内上报书面回复材料;被诫勉者,应在接到诫勉通知15日内,向党组织写出对诫勉意见的认识和改进措施的书面材料。之后,被诫勉人要在诫勉期内,每季度或半年,以及诫勉期满后向组织部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被评定为基本称职者给予诫勉: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六条 由组织部根据处级干部的考核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干部的问题审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人员名单和诫勉意见,经校党委研究批准后,决定诫勉。
第七条 诫勉决定通知由组织部下发到被诫勉人所在党总支。
第八条 经纪委、监察部门核实,群众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接受回复的处级干部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属一般问题的,提醒本人注意克服。对实行诫勉的处级干部,诫勉期满后,根据被诫勉人所在党总支的意见,在考察的基础上,对思想认识确有较大提高,缺点错误基本改正的,及时作出解除诫勉的决定。
第九条 对不按时回复又没有说明理由的,组织部责令回复;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诫勉期间无明显转变或出现其它问题的,延长其诫勉期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拒不接受诫勉的,予以就地免职。
第十条 处级干部在回复和诫勉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组织部统一保管,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材料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处级干部的问题,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追查或变相追查举报人,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