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组织员工作暂行办法
内农大党发[2009]13号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建设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正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有利于搞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标准,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偏差,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的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员的设置
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院设置1名专职处级组织员。
二、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部署,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了解学校学生党建特别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学校和学院党委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当好参谋和助手。
2.负责制定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和分党校的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分党委委员、支部委员、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负责组织安排发展对象的谈话工作。
3.指导和督促学生党支部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4.定期参加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学生党支部认真开展党日活动,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高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形式。
5.主动参与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组织员的管理和领导
1.组织员属非领导职务,由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任免。
2.组织员列为学院分党委委员,在所属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资、工会等关系在各学院。
3.校党委要加强对组织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组织员学习培训制度、例会制度等规章制度,保证组织员充分发挥作用。
4.对那些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员,校党委要给予晋级晋职;对不遵守党的纪律,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组织员,要及时诫勉谈话或免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下发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组织员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