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关于授权分党委行使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05-28 组织部(统战部) 点击:[]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授权分党委

行使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试行)

(内农大党发[2008]12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学生党员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内农大党发[2000]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关于授权学院党委(以下简称“分党委”)行使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等有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授权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授权单位是指有学生的各学院党委。 

二、授权内容 

本规定所指的授权内容是指分党委负责接收学生党员的审批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工作。 

三、分党委在发展学生党员中的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组织员的作用,经常研究和讨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及时解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问题,具体领导和指导学生党支部的工作。 

(二)讨论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严格按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切实加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党员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履行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程序,把好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关,正确处理好学生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1、在做好培养、考察、政审等的基础上,党支部把重点培养对象列为拟发展对象并报分党委预审后,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并由分党校举办拟发展对象培训班。公示和培训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和培训合格的拟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指导其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在审查拟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及其他材料之后,召开支部大会,为其履行入党手续,报分党委审批。 

2、分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一般为分党委委员)同入党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核。 

3、分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时,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得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分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4、分党委审批意见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格式为:“经XX年XX月XX日XXX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XXX同学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从X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5、分党委讨论批准预备党员之后,应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6、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分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其审批意见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格式为:“经XX年XX月XX日XXX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XXX同学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党龄自××年×月×日起计算。” 

7、预备党员和转正党员经分党委审批通过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包括:新发展的学生党员登记表(及电子版)、预备党员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转正的学生党员名单(及电子版)(电子版表格均在组织部网页上下载)。 

8、校党委组织部接到分党委上报的材料备案后填写《入党通知书》,由分党委发给预备党员本人。 

9、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计算。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分党委审批。经复议后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计算。 

(五)负责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 

(六)负责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将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总结、分党委讨论接收新学生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拟发展学生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名册、公示名单等。 

(七)分党委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校党委负责;分党委副书记、组织员、学生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对分党委负责。分党委每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要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 

四、校党委组织部职责 

(一)检查指导分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分党委上报的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计划的调整工作,把好程序关。 

(二)指导分党校有计划地对全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和学生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形势政策的教育培训,把好培训关。 

(三)做好接收学生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备案工作,把好质量关。 

本规定自2008年3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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