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2000年1月13日 内农大党发[2000]2号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全区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分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细则》等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50人以上的院(系、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院(系、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至5人,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统战委员、纪检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等,还应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1至2人。
党员100人以上的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至7 人,设专职书记1人,副书记1人,还应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2至3人。
第三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 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研究室设置,党支部书记可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学生党支部按院(系)或年级设置,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原则上要单独设立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职能) 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分党委)书记应由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并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正,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熟悉高等教育规律的正式党员担任。
党支部书记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有奉献创新精神,热心党的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的正式党员担任。在任期内,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撤换、调整、指派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或其他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的教学行政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学生党支部要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要具体指导和帮助学生班级的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均以上级组织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