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年9月11日 内农大党组发[200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能力的坚强集体的要求。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校内党政处级领导干部、教学科研业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
学校企业部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的决议,熟悉高等教育规律,立志改革开放,献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精神,在工作中业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党政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二)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提任教学、科研部门岗位处级行政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必须经过校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干部任用原则上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或其派出的考察小组主持,在各党总支的支持配合下进行。
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校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拟提拔的处级干部考察对象提出初步确定意见,报校党委集体研究批准。
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确定教学部门的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以本单位为主;确定党政管理部门的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应综合全校推荐结果,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九条 党总支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总支成员;
(二)所属科室、教研室领导成员;
(三)团总支、工会分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老专家代表;
(五)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某些岗位处级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产生。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处级干部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对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五条 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专项调查以及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校党委组织部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 处室) 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后,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意见,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对象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校领导;
(二)内设科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的工会分会、团总支负责人;
(四)所在单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老专家代表;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
(六)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听取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校党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以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对处级职务拟任人选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党委下文任命,并报内蒙古党委高校工委备案。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 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交流 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经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 辞职 降职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总支( 处室) 班子提出意见后,报组织部呈校党委审批。组织部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及组织部,根据干部任用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三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处级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处级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处级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封官许愿,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行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一)校党委及组织部受理有关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校党委组织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职能;
(二)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下级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对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校党委及组织部、纪委、监察审计处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四)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规则,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必须给予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